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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纳税申报,纳税人需要注意哪些税收新规?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9-09-30 15:15:2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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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0月纳税申报,纳税人需要注意哪些税收新规?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8项征管规定将从10月1日起实施。下面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10月纳税申报,纳税人需要注意哪些税收新规?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规定: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公告》规定:

(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公告》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五、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公告》规定: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七、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公告》规定: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公告》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就是小编有关10月纳税申报,纳税人需要注意哪些税收新规?给出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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