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账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6-08-13 16:02:2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568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丽丽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正在直播 咨询老师 资料领取 免费试听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藏 内蒙古 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账务处理 某公司收到了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收到标书费后,一般会产生相应的费用以及税费。企业的标书是有形资产,属于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制作标书的相应成本、费用、税金等,可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 相应的会计处理应为: 1、企业收到标书费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支付相关人员奖励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等 3、支付相关标书费用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