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控股模式下合并报表编制中的问题
这种投资方式根据对新公司或所收购的公司的控股比例的不同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以下将上市公司或企业集团简称母公司,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
(1)母公司与子公司或两个子公司中的一方持有50%以上,另一方持有20%以上,且合计持股比例为100%;
(2)母公司与子公司或两个子公司中的一方持有50%以上,另一方持有20%以下,且合计持股比例为100%.
上述两种情况中,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第一种情况下投资双方对新公司或所收购公司的投资核算方法均应采用权益法;第二种情况下,占绝对控股的一方(以下简称多数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占股份20%以下的一方(以下简称少数投资方)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均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因此双方期末账上所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余额中均已包括对被投资单位所实现净利润的确认,从而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不会存在任何问题。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则会存在两种情形:
1.被投资单位期末实现利润但不分红或亏损的情形。
2.存在股权投资差额的情形。
以上两种情形在大多数公司的股权投资中会同时存在,因此如果处理方法不当,将导致合并报表中的部分科目数据严重失真。此外,还存在相类似的一些情况,在合并报表中导致存在同样的问题。
交叉控股模式下合并处理的方法探究
鉴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该问题的处理未作相应的明确规定,实务中对交叉控股模式下的合并会计处理也没有一套统一、规范的方法,从而企业在实际编制会计合并报表中无制度无准则可依,对该类问题的处理也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对上述第二种情况的处理,以下两种方法可能比较合适:
1.少数投资方仍按成本法进行核算,但多数投资方将自己的持股比例加上少数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后对被投资单位的盈利或亏损进行确认;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也同样由占绝对控股的一方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少数投资方在账务处理时,按成本法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同时在母公司编制合并底稿时对少数投资方的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并对其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做报表调整(账务不调整)。
上述两种方法只涉及了对被投资单位投资收益确认方法的处理,尚未提及对少数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的处理。笔者认为,对于该差额的处理比较合适的做法应为:在合并抵销时将少数投资方的长期投资账面余额分成两块,一是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的部分,一是差额部分。这样在合并抵销过程中,前者被抵销了,而后者抵销后即形成合并价差,这样就保证了合并报表数据的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