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一般企业而言,常见的准备金有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这些准备金支出均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本文介绍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下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一)坏账准备
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的坏账准备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参照例1~例4,将例1~例4的“资产减值损失”替换为“管理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类款项的范围大于《企业会计制度》。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处理。
2.处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纳税调整。
3.转回减值准备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规定,企业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考虑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一)坏账准备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
1.计提坏账准备
2.转回坏账准备
3.确认坏账损失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报批手续,由税务机关审批确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坏账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其纳税调整应区别对待。
4.收回坏账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其纳税调整要区分其在确认坏账损失时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注意事项:在进行纳税调整时,不能仅以坏账准备的计提数与转回数的差额作为纳税调整额,也不能仅以期末与期初的余额差额作为纳税调整额,而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有区别地进行纳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1.计提减值准备
2.处置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