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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涉嫌犯罪的虚开案件能否免于税务行政处罚呢?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6-09-26 14:42:3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4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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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涉嫌犯罪的虚开案件能否免于税务行政处罚呢?


在查处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对已涉嫌犯罪的案件,稽查局能否在税务处理时不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而直接依法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下几种情况财会们可以了解了解:

涉票虚开情形

在查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未特别指明,均指开具或恶意取得且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下同),违法分子采取的虚开手段方式层出不穷,但其目的不外乎是达到获利或者少缴税款。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情形。

一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所涉销项税额未报税申报;

二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所涉销项税额已报税申报;

三是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

四是既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即通常所谓的进销项“两头虚”。


涉票处罚类型

针对四种虚开情形,稽查局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却并不尽一致。主要有四种处理类型。

一是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并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也是针对第一、第四种情形;

二是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不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第一、第四种情形;

三是以偷税定性处理,处以罚款,并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主要是针对第二、三、四种情形;

四是对上述四种情形均不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直接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



涉票处罚法律适用分析

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四种类型之所以不同,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两法”衔接问题。

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是否必须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并没有明确。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是违法行为数态问题。违法行为数态,就是违法行为个数问题,其直接影响到如何处罚定性。数个行为,数个处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是案件定性问题。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涉及不申报少缴税款或恶意抵扣税款,符合偷税的法定构成要件,须依法定性处理,追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减少税款流失,并按规定处罚。对虚开情形四的进销项“两头虚”情形,形式上看好像没有增值,不涉及到税款,不存在偷税,更不宜处罚,实际上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增值税的法定计税依据是销售额,而不是增值额。

综上所述,对已涉嫌犯罪的虚开票案件能否不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而直接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申报税款的涉嫌虚开票犯罪案件,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先不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而对于涉及到不申报销项开票税款或恶意抵扣税款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不进行涉税的税务行政处罚,既存在着执法风险,也会带来执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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