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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认证期限:90天到180天再到360天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7-04-24 16:56:2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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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认证期限:90天到180天再到360天


90天的认证期限太短了
从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90日的抵扣期限相对较短,部分纳税人因多种原因导致扣税凭证逾期申报,使得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了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90日的抵扣期限延长至180日。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 180天不是6个月
提醒各纳税人:
认证期限是180天,不是6个月,实际工作中经常有会计人员犯错误,认为180天就是6个月,因此容易出现专用发票超期未认证情况。

并非所有的发票都有180天的认证期限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在开具后180天内认证,没有认证时间限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
(1) 农产品收购发票;
(2) 农产品销售发票;
(3)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 过桥过路费票据等。

360天的认证期限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关于认证期限的提醒与展望
(1) 从90天到180天再到360天,这对纳税人来说是绝对是利好;
(2) 认证期限延长了,但仍然是有期限的,应及时认证处理;
(3) 360天期限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取得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政策执行;
(4) 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真正打通以及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大大提高,但愿未来最终将会取消对增值税发票的认证!
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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